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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邮件被列为未成年人隐私

发布时间:2006-08-11

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,首次明确五大权利

本报综合消息 十多年前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8月22日提交中国最高立法机构修改。此次修改对新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,草案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56条增加到75条,其中新增25条,删除6条,修改32条。

信息产业、电子娱乐、动漫产品以及网络信息等被写入了有关法条;草案中还写入了很多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内容;电子邮件和信件、日记一起被列为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,甚至还规定网络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相关资料。

值得一提的是,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草案,首次鲜明而突出地标明未成年人享有五大权利。草案在总则一章设专条加以规定:“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、发展权、受保护权、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。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。”

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称,在法律中这样确认未成年人的几大权益,还是第一次。